第25章 往事(5)-《深度迷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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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杰不说话。
章静似乎明白了什么,沉默片刻后,又陷入轻声抽泣。
良久过后,章静问:“王安……到底发生了什么事?”
“对不起,无可奉告。”小王说。
二人从星未来英语培训学校出来后,认为有必要找到文韬,但夜色已晚,所以向信息组提供了文韬的姓名和已知的一些基本信息,计划弄清楚他在什么地方后,翌日再与他取得联系,或对其进行走访。
很快,段明将文韬的资料通过微信发给了他们。
段明还在微信里说了一句:“这是个奇葩。”
二人好奇之下点开一看,不由也对段明说的深以为然。
原来文韬已经被判刑,其罪名是组织卖.淫,但他组织的不是女性,而是男性,提供性.服务的对象也不是女性,也还是男性。但文韬不服从判决,正在提出上诉。
基本案情并不复杂。文韬为营利,先后与他人预谋后,采用某音、某手等自媒体的方式发布广告,招聘男青年做“公关人员”,并制定了《公关人员管理制度》。
《管理制度》对“公关人员”的台费、出场费、包房过夜费,以及岗前体检、培训,日常作息、点名、请销假、离店辞职,甚至对客人的投诉处理,都有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。
文韬指使他人对“公关先生”进行管理,并在其经营的“皇家一号”、“遗梦”及“玛格丽特”酒吧内将多名“公关先生”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,由男性顾客将“公关人员”带至堰城市“富贵城”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.淫活动。
文韬辩称,其行为不构成犯罪。其辩护人提出,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.交易是否构成卖.淫未作明文规定,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,卖.淫是“指妇女出卖肉体”的行为。因此,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.淫活动的,不属于组织“卖.淫”,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;依照罪刑法定原则,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
法院认为:文以营利为目的,招募、控制多人从事卖.淫活动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.淫罪,依法应予严惩。文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,其辩护人关于卖.淫不包括男性之间的性.交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组织卖.淫罪是指以招募、雇佣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控制、管理多人从事卖.淫的行为;组织他人卖.淫中的“他人”,主要是指女性,也包括男性。文以营利为目的,组织“公关人员”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,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,但该行为亦为卖.淫行为,亦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,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,故文的行为符合组织卖.淫罪的构成条件。
一审判决后,文韬不服,以组织同性卖.淫不构成犯罪、量刑过重为由,正在提出上诉。
办理这起案件的是雁山分局,所以小王和彭杰不知情。
二人惊讶于《管理制度》的正规化和精细化,更惊讶于文韬试图在钻法律的空子。
“有这股子聪明劲,怎么就不干点正事。”彭杰说。
“兴趣是动力的源泉。”小王又开始满嘴放大炮,“看得出来,文韬是个有远大理想抱负的人,他这也算是人尽其才,物尽其用。把自己的兴趣转化为‘事业’,并且规模化、公司化经营,显然是想冲出堰城,走向全国,做大做强……”
文韬仍然被羁押在看守所,等待上诉结果。
翌日的看守所里,面对小王和彭杰的问话,文韬一脸冷漠的坐在那里,仿佛在脑门上写了四个大字:关我屁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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